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 區飼料共同產銷要點範本
94年4月14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一、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達到飼料共同產銷,以降低飼養成本,特訂定此「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飼料共同產銷要點範本」(以下簡稱本要點),而各區域之飼料共同產銷要點(以下簡稱要點)依據各區域需要,依據本要點之精神修訂之。
二、為執行本要點所規定之審議、輔導、委託與相關協調等事項,設「飼料共同採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5-11人,委員產生方式就擬辦理共同採購會員推派或遴選,並由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理事長聘任之,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選之。
本委員會之重要決議應報由本會核定之。
三、「本委員會」視區域冠以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
四、本要點所稱共同產銷之經營,係指本委員會將飼料共同採購委託經理人經營,經理人應負營運、管理及聯絡責任,並得依營運或服務內容於出售之飼料收取費用。
經理人之產生方式由本委員聘請之,可由委員擔任,一年一聘。
五、飼料出售之相關支出費用如下
(一)飼料配方提供者每公斤抽2角,但不得低於2角(此項於各區委員會訂定時金額不得低於2角)。
(二)經營者每公斤抽2角。
(三)本會每公斤抽1角,作為準備基金。
(四)共同採購基金每公斤抽2-4角,基金之使用由本委員會監督,用途如下:
1、相關配方改良、活動費用
六、會員每次叫貨以一噸為送貨標準,低於一噸者請自行運送。
七、運送費用在一定範圍內不加價,超過里程者以實際費用加算,費用計算視實際狀況而定。
八、非會員之購買以每公斤加價1-2元計算。
九、貨款之結算為月結,次月5日前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付清貨款。
十、共同採購基金應於本委員會認可之金融機構專戶儲存;準備基金由本會代管。
十一、各區域之要點,需經由各區域委員會通過後,提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PS: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飼料共同產銷飼料配方使用合約書範本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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