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 -- 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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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簡則   

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12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設置於本會內。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以輔導本會鴕鳥飼養業者取得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協助建立區域性鴕鳥肉品牌及推廣真鴕鳥肉,並確保國產鴕鳥肉優質形象,促使台灣鴕鳥產業永續經營為目的。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申辦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暨區域性鴕鳥品牌之書面資料。

二、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產品現場評核與輔導。

三、蒐集國內外品牌鴕鳥相關資料供業者參考。

四、輔導台灣鴕鳥飼養業者拓展消費市場佔有率。

五、協助台灣鴕鳥飼養業者建立國產鴕鳥品系及育成。

六、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相關業務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智慧財產權之維護、授權及交流等事項。

第 六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

第 七 條:本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由各產、官、學界推派或遴選,並由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理事長聘任之。

第 八 條:本委員會委員二年一任,連聘得連任,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會會議或執行第五條:所指任務時,得酌支酬勞費。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本會理事長及秘書長為當然指導員。

第 十 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委員會會議之召集;副召集人一人,負責協助召集人推動業務。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並由本會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一條:本會為研議及執行本標誌之相關技術、推廣與審核事宜,得在本委員會下設置技術、推廣與審核小組執行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行政與聯繫工作,工作人員依實際需要置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捐助款。

二、獲標誌業者之年贊助款。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經費應於委員會認可之金融機構專戶儲存;有關經費由中央畜產會代管。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會計年度採國曆曆年制。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並可依實際需要,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協會章程或政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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