鴕鳥肉鳥場合作飼養契約書範本
94年12月9日第八次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修正通過
立契約書鴕鳥肉鳥收購人 (以下簡稱甲方),鴕鳥肉鳥飼養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下列鴕鳥活體肉鳥(以下簡稱肉鳥)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動物為12-24月齡之肉鳥。
第二條:有效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買賣數量
1.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必須向乙方收購 隻以上之肉鳥(需50隻以上),而乙方也需提供同等數量之肉鳥予甲方。
2.當甲乙雙方不能達到以上收購及提供數量時,由甲乙雙方自行協調後續處理。
第四條:買賣價金
1. 肉鳥價格(元/公斤X 肉鳥體重)之依據,為以下二選一,需大於或等於80元/公斤:
(1)以乙方將肉鳥運送至甲方指定場所之當日,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刊登於聯合報之活體肉鳥(產地價不含運費)為標準。
(2)以甲乙雙方自行協調之報價:肉鳥 元/公斤為標準。
2.收購肉鳥體重與價金計算標準:
(1)肉鳥體重需在80公斤以上,如低於80公斤時,甲方可以不予收購,或甲乙雙方自行協調。
(2)肉鳥體重之秤重方式,可以單隻秤重計算,或以整車載至地磅秤重後,以總重除以總隻數之平均數計算。
第五條:價金給付或標的物遲延之責任
1.於乙方將肉鳥運送至甲方指定場所後,甲方支付前項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1)甲方應於 日內給付買賣價金。
(2)甲方應先支付買賣價金 %之訂金,並於 日內付完餘款。
2.甲方如有給付價金遲延,經乙方催告而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第六條:交肉鳥程序
1.由乙方負責運送肉鳥至甲方指定場所之所有費用支出。
2.肉鳥於運送過程中如有受傷或甚至死亡,由乙方負責,但經驗收後則由甲方負責。
3.肉鳥於甲乙雙方驗收後,爾後肉鳥所發生之問題均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自行負責,不得再向乙方索賠。
第七條:藥物殘留:
1.乙方提供之肉鳥,於屠宰後之肉品需符合衛生署所公布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如不符合者,應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飼養期間
1.如乙方之肉鳥有異常死亡現象,應立即通知甲方疾病處理狀況。
2.甲方得不定期派員至乙方,瞭解擬收購之肉鳥之飼養狀況。
第九條:屠宰地點
鴕鳥應於豬、雞或是其他動物合格之屠宰場屠宰。
第十條:未盡事項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十一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送交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一份備查。
立契約書人
甲方(鴕鳥肉鳥收購人): 簽章: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乙方(鴕鳥肉鳥飼養人):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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