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鴕鳥晶片管理辦法   

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鴕鳥晶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 一 條:為建立鴕鳥系譜及改良種鳥性能,依據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晶片管理委員會簡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之晶片管理以本會會員場之鴕鳥為對象。

第 三 條:凡本會會員場之鴕鳥達三個月齡以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晶片管理登記。

第 四 條:會員提出申請鴕鳥晶片管理登記、異動、換(補)證件時,應填具申請表及繳交相關費用後向本會申請辦理。

第 五 條:鴕鳥晶片管理登記之申請案,經本會晶片管理委員會書面審查合格者,再進行晶片植入工作,使用之晶片統一由本會供應,並由本會登記後製發登記證明書。

第 六 條:完成登記之鴕鳥如因轉讓而異動時,其所有人應於二星期內填具飼主轉移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辦理異動。

第 七 條:鴕鳥登記證明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飼主應填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書。

第 八 條:登記事項如發現有虛偽或不正確情形時,本會得不予受理或註銷其已取得之證書。

第 九 條:本會辦理本辦法各項業務之相關費用標準,由本會理事會訂定送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十 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晶片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使用之相關表格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