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列入本國家禽之歷程   
89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中提案「建請 農委會同意在養60隻(含)以
上之鴕鳥場均應依畜牧法之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

89年8月2日:函請農委會,同意將鴕鳥公告列入「家禽」。

89年9月17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於臨時提案提案,「請農委會儘速公告鴕
鳥為「家禽業」」。

90年7月2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於案由七提案,「建請農政單位儘速將鴕
鳥列入家禽,納入輔導管理。」

91年1月27日:91鴕協忠字006號,函請農委會,同意將鴕鳥公告列入「家禽」。

91年3月25日:農牧字910040097,農委會回函表示予以考慮。

91年5月4日:第一屆第七次會員大會案由八提案,「如何敦促農政單位儘速將鴕
鳥公告為「家禽」案,以健全產業發展,提請討論。」

91年7月2日:農牧字0910130958,農委會回函表示予以考慮。

92年4月18日:農牧字0920040268,農委會回函表示予以考慮。

92年4月24日: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案由三提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
函研擬將「人工飼養鴕鳥」列為家禽,提請討論」。

92年6月16日:假農委會會10樓1011會議室召開第一次「研商是否公告人工飼養
鴕鳥為家禽暨相關事宜會議」,由農委會畜牧處陳處長幸浩主
持,與會人員包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農委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業處、法規會、畜牧處、各縣市政府代
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等,這是政
府第一次討論是否將人工飼養鴕鳥列入家禽的正式會議,因為有
關機關對鴕鳥飼養戶之用地狀況、飼養規模和型態等相關資訊收
集尚未齊全,且各主管機關相關法規的訂定還需要再討論和瞭
解。

92年11月15日: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案由四提案,「建請 農委會同意在養30
隻(含)以上之鴕鳥場均應依畜牧法之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

92年11月25日:假農委會10樓1012會議室召開「研商是否公告人工飼養鴕鳥為
家禽暨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同樣由農委會畜牧處陳處長幸浩主
持,與會人員包括:台灣大學陳保基教授、中興大學林子恩教
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林業處、畜牧處家禽生產科、各縣市政府代表、財團法人
中央畜產會及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等,會中決議原則同意將
鴕鳥列入家禽。

93年1月15日:93鴕協蒼字003號,函請農委會,同意將鴕鳥公告列入「家禽」。

93年1月19日:93鴕協蒼字004號,函請農委會,同意將鴕鳥公告列入「家禽」。

93年3月24日 :正式公告人工飼養鴕鳥列入我國法定家禽,且飼養規模達20隻以
上之鴕鳥養殖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至此將開啟我國鴕鳥產業另
一嶄新的一頁。